台北市新聞記者公會章程
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九月一日第一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九月一日第二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九月一日第三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九月一日第四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九月一日第五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六十年九月一日第六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九月一日第九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九月一日第十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九月一日第十二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一日第二十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一日第廿一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一日第廿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一日第廿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第廿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為台北市新聞記者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研究新聞學術,發展新聞事業,砥礪學行,交換經驗,促進文化建設,服務國家社會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 三 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會領填入會申請書,並繳其服務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後為本會會員,在審查過程中,如有必要,得由申請人附繳戶籍謄本。
一、凡經政府核准在台北市出版,每日刊行報社、通訊社,在市內擔任下列各項職務者:發行人、董事長、社長、副社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主筆、撰述、編輯、採訪、攝影記者、編譯、資料員、校對;公共關係主管所屬新聞聯繫人員及業務經理、業務秘書、發行及廣告主管、電訊技術主管、讀者服務主管。
二、凡經政府核准在台北市設立之無線電廣播電台及電視廣播電台,在本市擔任下列各項職務者:董事長、總經理或台長、節目及新聞主管、評論員、新聞編輯、編譯、導播、記者及新聞廣播員、新聞攝影員、資料員、美工員、音效員、業務經理、秘書、廣播電視工程技術主管、及視訊、成音、燈光等工程人員、公共關係及廣告主管。
三、凡經政府核准在台北市設立從事攝製新聞片之電影製片廠,在市內擔任下列各項職務者:廠長、副廠長、新聞片之編輯、編撰、採訪、編導、攝影、剪接、錄音人員;公共關係主管與所屬新聞聯繫人員及業務經理、業務秘書、技術主管。
四、凡經政府核准在各地出版或設台,每日刊(播)出之報社、通訊社、無線電廣播電台、電視廣播電台、新聞電影製片廠、及經政府核准登記之僑報,其派駐台北之負責人、特派員及記者,報紙、電視廣播電台、新聞電影製片以六人為限,通訊社、無線電廣播電台以三人為限。
本會會員資格審查辦法另定之。
第 四 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所服務之單位已告停業者。
二、已脫離原服務之單位,但由甲單位移至乙單位服務,仍合於第三條之規定,經乙單位向本會證明者,得保留其會籍。
三、因職務調動而不符第三條之規定者。(但經服務單位臨時派駐國外工作者,由服務單位證明得申請保留會籍)。
四、凡經法院判決受刑事處分,褫奪公權或宣告禁治產者,不得申請加入會員。若已為本會會員犯有以上情節之一者,亦同時喪失其會員資格。
五、本會會員凡未繳會費滿一年者,停止其會籍,超過二年者得予取消會員資格。
第 五 條 凡本會會員違背新聞道德,損害本會信譽,不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者,得依情節輕重,由監事會決議予以勸告,警告或除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之職權
第 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第 七 條 本會設理事會,以會員代表大會或通訊選舉方式選舉理事廿五人組織,以得票次多數之七人為候補理事;由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組織常務理事會,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擔任主席。
第 八 條 理事會下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總務、組織、研究、康樂四組,各組設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分理會務。總幹事、副總幹事及各組組長由理事會通過聘任之。除副總幹事為專任有給職務,得向外界遴聘外,總幹事及各組組長由理事長就理事會或會員遴選。各組幹事由各組組長就會員服務單位之從業員中遴選,簽請理事長聘任之。
第 九 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總幹事、副總幹事及各組之職掌如左:
一、理事會綜理本會一切對內對外事務,會員之調查、預算、決算之核定。
二、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職權。
三、理事會對外代表大會,並擔任會議主席如理事長因事請假或因故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四、總幹事、副總幹事秉穧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並與常務理事會及各組經常保持連繫,推動會務進行。
五、各組任務:
甲、總務組負責處理本會文書、事務、會計、交際及不屬其他各組之事宜。
乙、組織組負責處理本會會員之登記、調查及聯絡等事宜。
丙、研究組負責處理本會會員學術進修及出版等事宜。
丁、康樂組負責處理本會會員之業餘康樂事宜。
常務理事會及各組辦事細則暨服務規則另定之。
第 十 條 本會設監事會,以會員代表大會或通訊選舉方式選舉監事七人組織之,以得票次多數之二人為候補監事,並互選常務監事二人輪流主持日常事務。理、監事之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十一條 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一切對外事務及本會章程第五條之執行,本會預算之審核及出納帳目之審查公布。
第四章 任期及會期
第十二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即取消其當選資格,由候補人遞補。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於每年九月一日舉行,必要時因理事會之決議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本會監事會期不定,視事實需要,得由輪值常務監事隨時召集之。
第五章 權利及義務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常年費為新台幣三百元。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維護新聞道德、保障本會信譽之義務。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有選舉權、會員有被選舉權。但按第四條第三款申請保留會籍者,不得享受。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請主管官署核准備案施行。
第二十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修改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