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成文的新聞倫理規範是馬星野先生撰寫的「中國記者信條」十二條,並於一九五五年 由「報紙事業協會」及「台北市新聞記者公會」通過遵行。 中國記者信條十二條內文: 1.新聞工作者應抗拒來自採訪對象和媒體內部扭曲新聞的各種壓力和檢查。 2.新聞工作者不應在新聞中傳播對種族、階級、宗教、職業、性別、性取向、身心殘障等弱勢者等歧視。 3.新聞工作者不應利用新聞處理技巧,扭曲或掩蓋新聞事實,也不得片斷取材、煽情、誇大、討好等失衡手段,呈現新聞資訊或進行評論。 4.新聞工作者應拒絕採訪對象的收買或威脅。 5.新聞工作者不得利用職務牟取不當利益或脅迫他人。 6.新聞工作者不得兼任與新聞工作相衝突的職務或從事此類事業,並應該迴避和本身利益相關的編採任務。 7.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新聞工作者應尊重新聞當事人的隱私權;即使基於公共利益,仍應避免侵擾遭遇不幸的當事人。 8.新聞工作者應以正當方式取得新聞資訊,如以秘密方式取得新聞,也應以社會公益為前提。 9.新聞工作者不得擔任何政黨黨職或公職,也不得從事助選活動,如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應立即停止新聞工作。 10.新聞工作者應拒絕接受政府及政黨頒給的新聞獎勵和補助。 11.新聞工作者應詳實查証新聞事實。 12.新聞工作者應保護秘密消息來源。 這十二條條文可以歸納為四個 新聞道德標準: 第一、不重個人私利,不為個人私利、黨派利益和地域利益作宣傳;熱心公益,深入民間 、勤求民疾、發動社會服務、促進民生福利。 第二、報導正確、評論公正;不使一字不真,一語失實,及造謠誇大。凡是是非非、善善 惡惡,一本善良純潔之動機,冷靜精密之思考,以求證實;文字圖片健康,不作誨淫誨盜 驚世駭俗的報導。 第三、守道義、行忠信。廣告之真偽良善,決不因金錢之收入,而出賣讀者之利益;生活 嚴謹愛惜名節,除絕一切不良嗜好,做到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 第四、廣博知識、嚴守專業精神;隨時學習,不斷求知,以求對公眾問題深入瞭解,並 奉新聞事業為吾人終身職業,堅守崗位,造福國家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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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一審重判10年 葉盛茂上訴到底
更新日期:2008/12/04 14:49
轉載TVBS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204/8/1al5h.html
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涉嫌洩密等四項罪名,今天一審判決10年重刑,不過律師表示不滿判決,將上訴到底。
葉盛茂委任律師杜英達:「判決的結果,尤其對於圖利的部份,我真的無從理解,就像我們辯論所說的,我很期待看到判決書裡面,如何認定葉盛茂先生獲得多少不法利益?因為最高法院一再強調,要把不法利益具體明白地記載清楚,我很好奇,他要認定葉盛茂先生獲得幾千、幾億元的不法利益?
如果他判決理由不認定的話,是不是代表未遂呢?貪污治罪條例的未遂是無罪的,所以我對這個部份還滿好奇的,所以等收到判決書之後,我們絕對會依法提起上訴。」
記者:「還有一個部份,法官有提到說,葉前局長前後有更改說詞,沒有誠實面對司法,這點?」杜英達:「如果他認為說前後有更改證詞的話,那難道他認為兩次都不對嗎?還是每次講都不對嗎?還是他認為葉盛茂先生從來都沒有講過實話?如果中間有一段你認為是實在的話,還有哪一段不是實在的?這也是我搞不懂的地方。」
記者:「律師會不會很挫折?」杜英達:「這沒什麼好挫折,對於法律的見解,我一向非常有信心,我相信高院和最高法院一定會支持,因為我們有太多高院的判決和最高法院的判決,是跟他們的認定不一樣的,所以對於圖利的部份,我非常有把握,我認為他們的判決是判錯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