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文的新闻伦理规范是马星野先生撰写的「中国记者信条」十二条,并于一九五五年 由「报纸事业协会」及「台北市新闻记者公会」通过遵行。
中国记者信条十二条内文:
1.新闻工作者应抗拒来自採访对象和媒体内部扭曲新闻的各种压力和检查。
2.新闻工作者不应在新闻中传播对种族、阶级、宗教、职业、性别、性取向、身心残障等弱势者等歧视。
3.新闻工作者不应利用新闻处理技巧,扭曲或掩盖新闻事实,也不得片断取材、煽情、夸大、讨好等失衡手段,呈现新闻资讯或进行评论。
4.新闻工作者应拒绝採访对象的收买或威胁。
5.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牟取不当利益或胁迫他人。
6.新闻工作者不得兼任与新闻工作相冲突的职务或从事此类事业,并应该迴避和本身利益相关的编採任务。
7.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新闻工作者应尊重新闻当事人的隐私权;即使基于公共利益,仍应避免侵扰遭遇不幸的当事人。
8.新闻工作者应以正当方式取得新闻资讯,如以秘密方式取得新闻,也应以社会公益为前提。
9.新闻工作者不得担任何政党党职或公职,也不得从事助选活动,如参与公职人员选举,应立即停止新闻工作。
10.新闻工作者应拒绝接受政府及政党颁给的新闻奖励和补助。
11.新闻工作者应详实查証新闻事实。
12.新闻工作者应保护秘密消息来源。
这十二条条文可以归纳为四个 新闻道德标准:
第一、不重个人私利,不为个人私利、党派利益和地域利益作宣传;热心公益,深入民间 、勤求民疾、发动社会服务、促进民生福利。
第二、报导正确、评论公正;不使一字不真,一语失实,及造谣夸大。凡是是非非、善善 恶恶,一本善良纯洁之动机,冷静精密之思考,以求证实;文字图片健康,不作诲淫诲盗 惊世骇俗的报导。
第三、守道义、行忠信。广告之真伪良善,决不因金钱之收入,而出卖读者之利益;生活 严谨爱惜名节,除绝一切不良嗜好,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
第四、广博知识、严守专业精神;随时学习,不断求知,以求对公众问题深入瞭解,并 奉新闻事业为吾人终身职业,坚守岗位,造福国家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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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一审重判10年 叶盛茂上诉到底
更新日期:2008/12/04 14:49
转载TVBS新闻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204/8/1al5h.html
前调查局长叶盛茂涉嫌洩密等四项罪名,今天一审判决10年重刑,不过律师表示不满判决,将上诉到底。
叶盛茂委任律师杜英达:「判决的结果,尤其对于图利的部份,我真的无从理解,就像我们辩论所说的,我很期待看到判决书里面,如何认定叶盛茂先生获得多少不法利益?因为最高法院一再强调,要把不法利益具体明白地记载清楚,我很好奇,他要认定叶盛茂先生获得几千、几亿元的不法利益?
如果他判决理由不认定的话,是不是代表未遂呢?贪污治罪条例的未遂是无罪的,所以我对这个部份还满好奇的,所以等收到判决书之后,我们绝对会依法提起上诉。」
记者:「还有一个部份,法官有提到说,叶前局长前后有更改说词,没有诚实面对司法,这点?」杜英达:「如果他认为说前后有更改证词的话,那难道他认为两次都不对吗?还是每次讲都不对吗?还是他认为叶盛茂先生从来都没有讲过实话?如果中间有一段你认为是实在的话,还有哪一段不是实在的?这也是我搞不懂的地方。」
记者:「律师会不会很挫折?」杜英达:「这没什么好挫折,对于法律的见解,我一向非常有信心,我相信高院和最高法院一定会支持,因为我们有太多高院的判决和最高法院的判决,是跟他们的认定不一样的,所以对于图利的部份,我非常有把握,我认为他们的判决是判错了。」
